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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期六个月,医院开了病假条,单位不批,只能辞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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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员在职期间怀孕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,但很多企业却对此颇有微词,觉得怀孕女职员因为这事耽误了工作,还要按照正常的工作支付工资,甚至有些企业哭喊着快要活不下去了。

所以在招聘的时候,对于那些已婚未育的职场女性来说要求非常严苛了,即使有能力,有些企业仍然会倾向于找那些能力稍弱,但仍然未婚的女性。

然而在职怀孕是一个无法避免的情况,如果在怀孕期间医院开具了病假条,但所在的单位不批,但自己身体条件不允许,难道就只有辞职一条路可走了吗?

小陆是某企业的女员工,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整整3个年头,在第四年初,她怀孕了。随着怀孕周期越来越长,都到6个月了,她不得不开始请假,第一次请假的时候,她还为公司考虑,毕竟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,虽然一周的病假但她也只休息了2天就接着上班了。

只不过后来有流产的先兆,还发高烧了,忍无可忍只好再继续请假,找医院开具了病假条,然而单位却说只能按照事假算,并且必须把分配到她手上的任务不打折扣地完成,否则以后所有的病假都不批,考虑到想继续保留这份工作,即使老板变相地要小陆加班加量地工作,苦于没有太多有力的实际证据,只好闷着头继续干。

这种情况下,谁是强势一方谁是弱势一方体现得明明白白,女员工为了继续保留工作,不得不按照公司无理要求完成工作,即使身体健康受到了威胁。

该单位只是想降低企业成本,逼迫小陆主动离职罢了。这里面用人单位这样不批准病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(四) 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。

然而医院都已经开具病假条的情况下,单位仍然不批,为了身体为了孩子健康着想,难道只能辞职吗?

关于请假,可以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病历挂号单等,拍照或者录像通过邮箱发送邮件给公司的领导或者人事部门,然后该请假时就请假,该硬气的时候就硬气,毕竟劳动法明确规定拥有的权利,此时不硬气,啥时候硬气,聪明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知道这其中的利害关系。

当然有些流氓的单位会为了防止员工邮件请假,会锁住员工的邮箱不让发送邮件,拒绝接收任何怀孕员工的请假邮件等。面对这种情况,既然单位都不要脸到这种程度,如果还要忍让,那一辈子都只能当草包了,正确的做法是申请劳动仲裁,请法律的铁拳让单位正视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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